案情:甲(女)与乙(男)因第三者的插入,导致夫妻感情迅速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离婚申请书”,申请中写明乙长期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甲承受不了,就此提出离婚申请,乙也答应付给甲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但“离婚申请书”并没有向民政部门提交,在乙男的请求下双方又没有离婚。夫妻关系缓和不到一年,甲无法忍受乙男复杂的男女关系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做出了分配。离婚后不久,甲依据“离婚申请书”再次起诉乙,要求乙支付离婚损害精神抚慰金10万。
争议焦点:1、离婚后能否依据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申请书”主张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离婚申请书”中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条款的效力因夫妻双方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无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对该“离婚申请书”的效力重新认定,而是通过法院的判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申请书无效,不能作为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查明,乙男女关系复杂,但没有与他人同居,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