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比自己大15岁的乙(男)在酒吧相识,乙男离过婚,但非常有钱,他许诺如果甲(女)能与她结婚,他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赠送给甲,双方在婚前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赠送给甲。婚后甲女要求乙男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乙拒绝履行。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房屋产权。
争议焦点:1、该房产的产权归属?
2、婚前赠与,所有权没有转移之前能否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房屋的产权还未办理变更登记,仍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物转移所有权之前任意撤销权,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