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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离婚后能否反悔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51人看过

案情   :甲(女)与乙(男)都是国家公务员,两人在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在2000年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女名下。2003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在2004年4月一起民政局做了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甲女名下的房产归女儿所有,在女儿成年后过户到她名下。2011年女儿成年,但甲女拒绝过户。其女儿起诉要求甲女履行赠与合同。

争议焦点1、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时,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履行约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将甲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其子女所有,是赠与行为,该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本案的房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甲女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法院予以支持。这是向第三方给付的协议条款,甲、乙双方没有向其原告允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没有合同履行请求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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