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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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21人看过

案情  :甲(女)与乙(男)与2004年3月相识,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甲(女)因忍受不了长期夫妻分割向法院起诉离婚,后面在家人的劝说下又撤回离婚诉讼。2007年甲女再次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后甲女回到自己的娘家,与乙开始了分居生活。2009年,甲女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争议焦点:1、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军人乙并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法律上的重大过错,出于保护军婚的目的,即使夫妻分居已达到两年,如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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