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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还是个人财产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61人看过

案情  :兰某(女)与谭某(男)双方在山东的同一单位上班,并在2000年谭某的老家山东济南登记结婚,不久单位面临倒闭,两人都卖断了工龄,兰某领取了5万元买断工龄款,谭某领取了10万元买断工龄款。2003年,兰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15万元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买断工龄款是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1、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原告要求分割买断工龄款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它的形成与劳动者密不可分,具有人身专属性,同时它也是对买断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方面的救济,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综上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四、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二)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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