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在广州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甲发现乙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了变更。该份保险合同2003年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投保人为被告,受益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被告。2005年未,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受益人变更为第三人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合同变更内容无效。
争议焦点:1、离婚后,投保人能否更改保险受益人?
2、本案中人身保险利益又该如何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他有权不经受益人的同意变更受益人,该变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保费,乙需返还甲一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