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女)与徐某(男)在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刚开始夫妻感情比较稳定。由于李某长得比较漂亮,徐某总是怀疑李某不忠于自己,后面经常打骂李某。李某忍受不了徐某的暴力,在2005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徐某同意离婚。但对自己婚前购买了20万的投资连结保险、投资收益5万元及保险理赔金1万元(2003年徐某因不慎受伤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主张为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1、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是能否分割?
2、保险收益、人身伤害赔偿金能否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6万元归属于被告。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投资连结保险是由被告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投资收益是投资保险金的自然增值,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关于意外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