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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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账户中的利益?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852人看过

案情   唐某(女)与金某(男)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唐某就开立了股票账户,投入资金为20万元。与金某结婚时,股票价值约30万元。结婚后,唐某仍继续炒股,累计投入约10万元。2010年5月,金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唐某名下的股票,当时股票价值约60万元。杨某认为股市中的钱主要是婚期的个人财产,并且所增值的部分是自己个人能力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某同意离婚,并同意补偿金某5万元。

争议焦点1、股票账户中既有婚前投资又有婚后投资,此股票该如何分割?

2、分割股票时该采取何种方式?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股票归被告所有,需支付被告补偿款7.5万元。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结婚时的30万股票价值应视为被告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投入的10万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的四分之三是原告个人财产,四分之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票的价值为60万,其中1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补偿原告7.5万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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