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05年双方由于子女的教育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渐破裂,同年年底甲女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主张分割产权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被告同意离婚以及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不同意分割房产。
争议焦点:1、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及双方之子三人名下,能否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房产?
2、分割系争房屋时又该如何分配?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分割房产时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虽然判决原、被告离婚,他们之间的共有的基础不存在,在离婚时需要分割。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依旧存在,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共有基础依然存在,因而法院认为无需将子女的份额从房屋中析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