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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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28人看过

案情  :唐某(男)与王某(女)在一间咖啡厅相识,不久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4月5日两人一同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双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4月9日,有签订了买卖合同。购房款是由唐某的父亲转账支付。2011年唐某要求将房屋的产权变更自己一人所有,王某不同意,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本人所有。

争议焦点1、本案诉争的房屋属双方共有还是唐某一人所有?

2、对于诉争房屋该如何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房产归唐某所有,但需补偿王某房屋实际共有财产价值的一半。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是同居关系。该房产是在同居期间购买,按一般共有处理。原告父亲所支付的购房款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从房屋的现有价值中折抵。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享有,房屋的现有价值扣除原告父亲支付的购房款的剩余价值的一半价款补偿给被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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