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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房屋,未结婚受赠方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826人看过

案情 :许东(化名)与胡玉(化名)是在一间酒吧相识,之后两人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胡玉一直要求许东为自己购买一套房屋,许东一直认为两人会结婚,为表明自己对胡玉的爱便于2009年2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送给了胡玉,房产证只登记了胡玉一人的名字。许东一直提出结婚,但胡玉一直找借口搪塞,2010年5月许东发现胡玉与另一名男子一直保持暧昧不清的关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产。

 争议焦点:婚前赠与一方的房产并只以受赠方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未结婚赠与方能否请求返还房产?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才赠与房产,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所附条件不能满足,则赠与合同不能生效,被告取得房产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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