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许东(化名)与胡玉(化名)是在一间酒吧相识,之后两人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胡玉一直要求许东为自己购买一套房屋,许东一直认为两人会结婚,为表明自己对胡玉的爱便于2009年2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送给了胡玉,房产证只登记了胡玉一人的名字。许东一直提出结婚,但胡玉一直找借口搪塞,2010年5月许东发现胡玉与另一名男子一直保持暧昧不清的关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产。
争议焦点:婚前赠与一方的房产并只以受赠方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未结婚赠与方能否请求返还房产?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才赠与房产,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所附条件不能满足,则赠与合同不能生效,被告取得房产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