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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69人看过

案情  :甲(女)的家族有精神病史,在与乙男结婚之前甲女精神一直正常,但婚后乙男毫无家庭责任感,甲女压力过大,导致犯病。乙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甲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宣告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放弃监护权,甲的父母同意监护。2005年,甲的父母与乙双方“协议离婚”,但民政部门不给他们办理,乙以民政局不作为起诉要求民政局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争议焦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配偶协议离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因而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作为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故不能代理其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民政局不办理离婚登记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 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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