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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三年多,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22人看过

案情:原、被告夫妻都是游手好闲的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常年不居住在一起,但还是一直保持联系。2007年6月,夫妻大吵一架之后,被告便离家出走,一直鸟无音讯、下落不明。到2010年,原告由于交通事故成为了植物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原告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部门鉴定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宣告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母监护人。2011年,原告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原告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

争议焦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下落不明,能否据此判决离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实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独立起诉离婚,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代为起诉。被告下落不明已有三年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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