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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三年,为何法院依然判决不予离婚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52人看过

案情 :张晓晓(化名)与潘华(化名)在大学期间相识并相恋,两人感情甚好。2006年大学一毕业双方不顾父母反对坚决的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年轻的小两口哪知道过日子的艰辛,因而长期因为生活小事闹矛盾。婚后一年后,潘华由于公司人员调动被调往美国工作,但在国外期间依然与张晓晓保持联系。2010年,潘华回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认为夫妻分居已经三年,满足法律规定的“分居满两年的要求”,法院应判决不准离婚。

争议焦点1、双方分居3年,为何法院仍然不判决离婚?

2、该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的小打小闹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原、被告是因为被告工作原因才分居3年,而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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