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1、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没有书面合同,没有被告准确地址。
原告:白某,男,诉讼代理人:王勇,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4,400元;2、判令被告给付一年期贷款利息532.8元;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勇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9张;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支付价款后并未如约向原告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某购买信鸽款 14,400元;
二、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