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1、为男方成功争取婚生子抚养权;
2、欠男方母亲83000元的欠条上只有男方签名,没有女方签名,女方不认该笔欠款。王勇律师通过充分举证,使法院判决该笔83000元的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苏某,女,诉讼代理人:于某,某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齐某,男,诉讼代理人:王勇,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齐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分割共同债务。
被告齐某辩称:1、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对家庭所有事情不管不问,是歪曲事实。2、齐某2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从2021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齐某2始终由被告照顾抚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请求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共同债务依法分担。
法院判决:
一、原告苏某与被告齐某离婚;
二、婚生子齐某2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至其十八岁止。
三、原、被告欠被告母亲83000元借款,由原、被告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