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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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胜诉案例:其他债权人通过诉讼追回债务人的财产≠优先拿钱!普通债权没有“谁维权谁先得”??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37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个债务人对应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下,部分债权人会有一个认知误区:这笔钱是我通过诉讼,费尽千辛万苦追回来的,理应优先全部给我,别的债权人不能来分一杯羹。 但司法现实并不是这样。下面结合这个案例谈谈执行分配的核心规则。

??案情复盘(已脱敏)

同一个债务人,对外欠了两笔大额债务。 我方当事人是第一位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不到债务人可供处置财产,案件终本。另一位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为了躲债,把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案外人。于是这位债权人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打官司把这套房子对应的75万购房款追了回来,款项进入法院执行账户。

拿到这75万案款之后,执行局出具了一份《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直接把绝大部分钱款分给了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那名债权人,只给我方留了一万多的余款。

理由是:这笔钱是这名债权人投入时间、成本打官司才追回的,应当由他优先受偿。

我方当事人当然无法接受。同样都是普通金钱债权,凭什么别人可以独享这笔执行款? 于是我们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分配方案,要求75万案款作为债务人责任财产,所有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求,撤销原分配方案。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钱是我打官司追回来的,应当“谁维权谁受益”,其他债权人没有出力,无权参与分配;还主张债务人还有煤矿股权、对外债权、曾经的房产,我方当事人不满足参与分配的条件。

二审审理之后,中院完整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执行案件高频踩坑

焦点一:什么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上诉人抗辩:债务人手里还有煤矿股权、对外债权,以前还有多套房产,我方就不该来分这75万。

但法律看的是现实可处置的财产。 我方的执行案件早已终本,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手段,只冻结车辆却无法实际扣押处置,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本裁定书在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债务人当下财产不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

??划重点: 债务人理论上“可能有财产”不等于现实可供执行。股权没有显名登记、别人欠他钱还处在诉讼当中、房产已经被转让,这些财产如果法院实际控制不了,就不能拿来清偿债务。 至于债权人有没有提起撤销权诉讼,是债权人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不能成为剥夺其参与分配资格的理由

焦点二: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追回的钱,起诉人能不能优先拿走?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问题。 很多人朴素的想法:我花钱花精力起诉把财产追回来,凭什么分给那些什么都没干的债权人?

但是民法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则——入库原则。 债权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目的是把被恶意转移的财产恢复回来,回归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库,给全体债权人做共同担保。 这个诉讼行为本身,不会给起诉的债权人创设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观点: 确认合同无效胜诉追回的75万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有普通金钱债权人地位平等,不能因为某一个债权人发动诉讼,就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 如果“谁起诉追回财产,谁就优先拿钱”成立,参与分配制度、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就会彻底被架空。

?重要区分: ??确认合同无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总财产库,大家按比例分,没有优先权; ??只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法定担保物权,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1. 撤销原先那份优先给对方受偿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 案涉75万执行款属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由执行局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

3. 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上诉方承担。

执行程序里,很多时候不是赢了官司就万事大吉,执行分配阶段才是真正博弈的战场。同样都是普通债权,法律保护的是平等受偿,不会额外奖励起诉追回债务人财产的个别债权人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