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赵文卓律师系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与专业的法律研判能力。在一起超龄务工农民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赵文卓律师接受工亡职工家属委托,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诉讼思路和充分的证据梳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确认工亡职工的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案件背景
某超龄务工农民在某建设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十余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
此后,当地高新区管委会经法定程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职工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对此不服,认为该职工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职工并非进城务工农民、死亡系自身病痛所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亡职工家属遂委托赵文卓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办案难点
主体资格争议: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否认工伤认定的基础。
身份认定争议:用人单位以职工工作地点与户籍地一致为由,主张其并非 “进城务工农民”,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相关答复意见。
法律适用争议:用人单位辩称职工死亡系自身高龄引发的病痛,并非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主张相关工伤保险的规范性文件不应适用于本案。
律师办案思路与策略
赵文卓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结合工友证言、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服及工作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该职工长期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并非用人单位所称的临时劳务关系。
明确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适用规则:紧扣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相关答复意见,指出该意见的核心是保护超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进城务工” 的本质是农民脱离农业生产从事非农工作,并非单纯以务工地点是否在 “城区” 为判断标准,案涉职工系农业户口、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该意见的适用主体条件。
精准适用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的规定,结合医院诊疗记录、死亡证明、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工伤认定部门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论证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全面举证工伤认定部门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补正材料,到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并送达的全部流程,均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程序,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赵文卓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予以充分采信,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认定超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务工地点不影响工伤认定的适用;
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件意义
本案是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赵文卓律师的成功维权,不仅为工亡职工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法律保障,更彰显了司法对超龄务工农民劳动权益的保护。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常以职工超龄、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超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在工作中发生符合法定情形的伤亡,依法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得以年龄、用工关系性质等理由逃避责任。
同时,本案也为同类超龄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办案思路与参考,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充分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诉讼代理,能够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赵文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