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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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包,真派遣”?一个食品加工员的胜诉,戳破灵活用工的伪装

作者:姚文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3次举报
2026-04-03

一份《服务合作协议》,将一名食品加工员的劳动关系“巧妙”地转移给第三方;一次劳动仲裁,却揭开了“业务外包”外壳下“劳务派遣”的实质。当灵活用工成为趋势,法律的界限依然清晰而不可逾越。

“2020年10月起,我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门店做食品加工员,日常工作、排班、考核都由门店直接管理。然而,公司却告诉我,我的劳动合同是和一家从没去过的物流公司签的,工资也是他们发。”贺某的困惑,并非个例。

近年来,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直接用工责任,部分企业热衷通过“服务外包”、“平台合作”等形式,试图将传统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商业合作关系。贺某的维权之路,最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画下句点:法院认定该网络科技公司构成“假外包真派遣”,判决其与实际签约的物流公司作为**共同责任主体**,向贺某支付欠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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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一份协议背后的用工迷局

贺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知名网络科技公司旗下的一家线下门店,担任食品加工员。他的日常工作完全嵌入在该门店的运营体系中:由门店经理直接安排工作任务、进行考勤管理、实施绩效考核。

然而,贺某的劳动合同并非与这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该公司通过与第三方某物流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作协议》,将贺某所在的业务板块“外包”出去。因此,贺某在法律形式上,是与这家物流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也由物流公司负责。

工作期间,因物流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保,贺某的权益受到侵害。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仲裁后,贺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司法裁判结果:穿透形式,认定实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 “假外包真派遣” 。因此,判决该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与作为用人单位的物流公司,共同向贺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这一判决意味着,尽管贺某的劳动合同签在一家物流公司,但实际管理他的网络科技公司无法通过一纸“外包协议”金蝉脱壳,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03 裁判理由:核心在于“劳动管理”权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而深刻,直指新业态用工争议的核心——用工管理权的归属。

法院指出,判断是“业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而应审查实质法律关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

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是“用人”与“用工”分离。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用工单位则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和考核。

业务外包的核心是“包出去”一个业务成果。发包方购买的是承包方提供的特定服务成果,而不对承包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直接管理。承包方员工如何工作,由承包方自行安排。

在本案中,贺某虽与物流公司签合同,但其日常工作完全受网络科技公司门店的**直接、具体管理**。这种管理权的行使,完全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而非平等业务外包关系。因此,网络科技公司试图以“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的行为被法院否定。

04 法律分析: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高度关注的“去劳动关系化”灵活用工乱象的典型,对企业和劳动者均有重要警示意义。

1. 法律关系的穿透式审查已成司法常态**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旦企业用工管理行为(如直接安排工作、考核、发放劳动指令等)与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形式不符,法院将毫不犹豫地穿透合同表面,依据事实认定真实的法律关系。任何企图通过复杂合同架构规避法定义务的设计,在法律面前都难以奏效。

2. “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风险极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正是这一法条的生动实践。对企业而言,“假外包”不仅无法规避责任,反而会因不合规操作,面临与合作伙伴的连带赔偿风险、行政处罚以及声誉损失。正如法院随后的司法建议所强调,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派遣、外包、合作与直接用工。

3. 实务建议与合规路径

对企业的建议:企业应建立合规的用工模式自查机制。若业务模式确需使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派遣单位,严格控制派遣岗位和比例,并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与本企业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若为真实业务外包,则应确保与承包方权责清晰,杜绝对外包员工进行直接、微观的劳动管理。

对劳动者的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需关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管理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实际接受A公司管理,却与B公司签合同,应提高警惕,注意留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微信、邮件)、考勤截图等能证明**接受谁的管理**的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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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的胜诉,不仅是个案的正义实现,更是向市场释放的强烈信号:用工模式的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无论是“外包”还是“平台化”,都不能减损劳动者法定的基本权益。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合法、规范的灵活用工,使其真正成为激活市场的活力之源,而非侵蚀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漏洞。

姚文,男,汉族,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生于1996年,2019年毕业于宜宾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学士。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9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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