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贵平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平,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贵州省XXX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2)黔0201民初303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审理情况
贵州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贵州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上诉人王某据以提出各项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就是其拆除烟囱底座时遭遇厂区负责人带工人堵工,不同意其拆除剩余的烟囱底座,其至今未拆除剩余的烟囱,被上诉人李某构成根本违约。经查,案涉烟囱的地面以上部分已经由上诉人王某拆除,主要争议的是地面以下部分的烟囱底座是否应由上诉人王某拆除。从案涉《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买卖的标的物甲方将位于二塘焦化厂的两根烟囱的相关设备、器材出售给乙方,详见清单(附件一)。”及附件一“烟囱两根”的内容来看,只能看出买卖标的物是“两根烟囱”,至于上诉人王某拆除“两根烟囱”的范围是否包含烟囱地面以下部分的底座未作明确约定,应属于约定不明。现被上诉人李某主张双方之间买卖的烟囱不含底座,底座是否能够拆除与其无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王某对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上诉人王某所提通话录音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就拆除烟囱底座进行协商的过程,不足以证实案涉《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王某拆除烟囱的范围应包含烟囱地面以下部分的底座,故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诉讼请求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否兑现。本案原告的诉讼主张虽与其诉讼请求一致,但其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并不一致,案涉《买卖合同》有“附件一”,该附件是案件的要件事实关键证据,原告在一审及二审中从未向法庭出示过该合同的附件(提交的证据不完整,存在瑕疵,有故意隐瞒的嫌疑),被告向法庭开示该证据,证明买卖标的物不包括未交付部分,一审判决以买卖合同关于未交付的部分是否属于买卖标的物约定不明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另,笔者认为原告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其申请司法鉴定,但其申请鉴定的事项没有鉴定的可能性和可执行性,也是其败诉暗含的一个因素。原告作为诉讼发起人,诉讼主张不被支持的原因是未有效完成裁判的逻辑三段论结构构建,被告成功截断其逻辑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