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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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举证之所在,成败之所系

发布者:谢贵平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8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1,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平,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律师,系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某2,男

上诉人张某1、钱某因与原审第三人张某2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XXX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 0201民初 9438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1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搅拌厂(X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取贵B***** 号车辆费用 356930 元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被上诉人,一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钱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即被上诉人张某1支付上诉人代多支付的债务315822 元的三分之二款项 210548 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 人及原审第三人承担。


法院审理情况

贵州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贵州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贵州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某1要求钱某支付99799.89 元欠款应否予以支持;钱某反诉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1要求钱某支付 99799.89 元欠款问题。从 2012年 11月 30 日案涉三方当事人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由钱某负责向搅拌厂、XXX砂厂收取三人合伙期间债权。虽然钱某在搅拌厂(X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所领取的1679632.39 元款项除贵B*****号车辆外还有其他两台车辆的费用,但具体费用的区分应由钱某及其妻子掌握,不应苛责于由张某1举证证明贵B***** 号车辆的费用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在X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贵B***** 号车辆费用是三人合伙期间的主要债权,XXX砂厂债权仅占小部分,至于有无收到XXX砂厂债权,自《协议书》签订至今已有十年之久,举证责任依然由钱某承担。在钱某已经收取搅拌厂所欠款项后,应将张某1应得部分支付给张某1。对于张某1主张的费用中,予以支持以下费用:1.《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的 60700 元;2.一个月的驾驶员工资4200元;3.2447.50元利息的三分之一, 即 815.83 元;4.合伙分配利润 15645.17 元[(368143元-协议书第四条债务 312560 元-钱某管理费 2000 元-一个月驾驶员工资 4200 元-已结算利息 2447.5 元)÷3],以上合计81361 元(60700 元+4200 元+815.83 元+15645.17 元),对张某1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张某1主张的 16807.39 元利息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关于钱某的反诉请求问题。《协议书》中三人确定的XXX砂石厂、二分厂、三分厂债务合计为 245360 元,该金额与张某2出具给钱某的《欠条》金额相互印证。如果前述金额与钱某支付的实际金额不一致,钱某应该与张某1、张某2再进行协商。同时,《协议书》中三方已对债务承担进行了分配,张某1承担纳雍县昆寨乡信用社贷款和利息,钱某主张张某1承担无事实依据,要求张某1、张某2支付多支付给砂石厂的款项亦不予支持,钱某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张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钱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XXX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 0201民初 943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钱某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XXX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 0201民初 943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1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张某1 81361 元;

四、驳回上诉人张某1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举证之所在,成败之所系。本案一审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仅是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区分是对消极事实举证责任还是对积极事实的举证责任,还要根据原被告双方离证据的远近,谁保管、持有证据,谁对主张的事实享有实际利益,谁是不诚信诉讼等情形合理进行分配。二审判决纠正一审裁判结果,正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体现。

谢贵平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水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六盘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其间,承办了大量行政复议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220********75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