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电焊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伤情经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认为仲裁核算待遇标准偏低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依据双方确认 380 元 / 天日薪,按照 21.75 天折算月工资,核算全部工伤待遇。建筑公司不服一审上诉,主张日工资包含加班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应当抵扣工伤相关待遇。二审法院全部抗辩不予采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律师梳理完整证据,针对用人单位核心抗辩制定连贯一二审代理方案:
1、固定双方一致认可的 380 元 / 天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法院直接依据日薪折算月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
2、厘清双重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相互独立。结合江苏裁判口径,医疗费等直接实际支出不可重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相关补助金支持兼得,侵权赔偿不能免除单位工伤赔付义务;
3、归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凭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诊疗材料、鉴定费票据,搭建完整证据链条;
4、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与江苏省工伤标准逐项核算各项待遇,纠正仲裁裁决计算偏低问题;
5、预判上诉观点,搜集同类生效裁判作为支撑,二审针对性回应上诉理由,稳固一审裁判结果。
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1、二审驳回建筑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扣除单位已付款项后,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206516.48 元(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建筑公司承担;
4、义务人逾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工伤维权法律提示
1、日薪建筑工人工资认定规则:双方确认日工资,单位无充分证据拆分基本工资、加班费,法院直接按日薪折算月工资计算工伤相关待遇,不得单方拆分工资降低赔付标准。
2、江苏地区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规则: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医疗费等直接花费不能重复获赔;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项目支持兼得,侵权赔偿不可抵扣工伤待遇。
3、未参保用工风险: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
4、维权流程指引: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新主张合理标准的各项工伤待遇。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长期承办建筑工地工伤、交通事故工伤竞合劳动争议,精通日薪务工人员工资认定、双重赔偿裁判规则,可全程处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一审、二审,帮助受伤工人足额取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工地工人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未参保且压低工伤待遇标准,可咨询江苏致祥(无锡)劳动法律师全程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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