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叶向小花购买其手机,两人书面约定,手机4800元,小叶分6期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800元。但小花自第一个月的800元收到后,后续5期的钱一直未收到,小花不断打电话给小叶催告,小叶不理不睬。于是,小花表示要解除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那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何时可以解除?
经催告仍未收到余下款项,小花可以解除与小叶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并要求支付手机使用费,也可以要求小叶将余下5期的款项一次性付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34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律师评析: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
分期付款买卖涉及首期款、分期价款。通常情况下,首期款要么在出卖人交付货物前支付,要么在出卖人交付货物的同时支付。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方支付首期款,亦无不可。只要在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至少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即应认定其为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就取得了买卖标的物,而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款就需转移标的物,所以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合同价款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自己获得价款的权利,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款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但同时,这种解除或请求全部支付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限制,按照《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事实上,规定“五分之一”这个比例是为了保护买受人利益,所以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更高比例,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例如,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只有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1/3的,才可以请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明仅支付了第一期的价款,未支付部分达到5/6之多,小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要求小明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律师提示: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来讲,除非买方把货款结清,否则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
2、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
约定违约条款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是守约方的救济方法。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违约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