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年前,王大爷和李阿姨再婚。二人分别有一成年子女(王小明和李小菲)。某次,王大爷突发疾病,其儿子王小明要求夫妻写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王大爷愁闷,怎么做才能既让儿子继承房产,又能对的起现在的老伴儿呢?王大爷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护再婚配偶的权益吗?
老王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就该房屋为李阿姨设立居住权,以保证其去世后该房屋虽然由王小明继承,但李阿姨有权根据居住权占有、使用该房屋,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律师评析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的对象只能是住宅,而不能是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用房,权利内容是占有、使用以满足自己生活居住,原则上不能用于出租收益,除非居住权合同另有约定。
设立居住权可以采取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遗嘱的方式。若采取合同设立的方式,应当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制度是为了解决居住权人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而且,设立居住权仅签署合同还不够,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老王年龄较大且身患重大疾病,作为已经从“鬼门关”走过一遭的人,其尽早考虑去世后房产处置问题是正确的。一边是亲生骨肉、唯一的儿子,一边是没有住房、感情很好的再婚老伴儿,如何平衡双方之间的关系,既保证房子的产权留给儿子,又保证老伴儿可以居住,一直是现实中像老王这样的老人面临的难题。《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恰恰能解决这种难题。老王可以和李阿姨签署居住权合同并申请登记,保证李阿姨有生之年能够在该房屋居住,并通过订立遗嘱让儿子王小明继承该房屋,同时李阿姨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但该遗嘱必须公开并通过居住权登记。
律师提示
居住权原则是无偿的,其设立目的是解决居住权人基本的居住和生存问题,居住权人不得将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出租获益,除非居住权合同另有约定。
居住权期限可以由居住权合同双方自由约定,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则不再享有居住权;若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未届满,但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也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