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丽丽请了一位水泥工,计划在自家宅基地上砌围墙。小友和小森阻挠,并且分别持砖头和钢管砸坏了丽丽家窗户的玻璃,并一同用钢管击打了丽丽的腿部,后被民警阻止。丽丽将小友小森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窗户玻璃的损失1688元。
丽丽要求小友和小森赔偿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01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2 律师评析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按照法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小友和小森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森、小友应当赔偿丽丽经济损失1688 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03 律师提示 实践中,如果共同侵权人不在同一地,或者是部分侵权人下落不明、没有财产,起诉起来比较复杂,为了及时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受害人可以先选择起诉部分侵权人。在连带责任中,每一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起诉请求部分侵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