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许某与骆某相识不足2个月即“闪婚”,之后因性格不合分居2年多,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骆某的离婚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夫妻二人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评析 《民法典》在调解及诉讼离婚的规定方面沿袭了《婚姻法》(已失效)的规定,这就涉及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第一,婚姻基础。婚姻往往带有深厚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有的男女婚前海誓山盟,不顾实际情况仓促结婚,婚后如果双方的基本条件、生活作风等相差过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第二,婚后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共同赡养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以及夫妻双方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夫妻生活等是否一致都是判断的依据。 第三,离婚原因。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千差万别。但涉及《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的五种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第四,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各种积极有效的工作,通过贯穿诉讼始终的调解活动促使夫妻双方调解和好。 在夫妻因分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除了沿袭《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外。《民法典》针对诉讼离婚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款。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应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人民法院用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达到准予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若夫妻有分居之实,感情却没有达到不可修复的程度,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准予离婚。在案例一中,曹某与丁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结婚,其婚姻基础一般。但是,影响两人感情的主要因素是丁某未生育子女,丁某的病症有治愈的可能,且在丁某拒绝与曹某共同生活后,曹某多次邀请丁某回家,可见曹某比较珍惜夫妻感情。曹某与丁某的婚姻,还有转圜余地,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感情确已破裂”,不会准予离婚。 其次,对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还要受到《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限制,即“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若夫妻双方以两地分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准予离婚;若在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至1年之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有判决不准离婚的可能性,但还要依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在案例二中,许某、骆某“闪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差;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二人长期两地分居是离婚的直接原因;夫妻二人已经几乎没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得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婚姻既可以自动解除,这是完全错误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人民法院用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认定只能交由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的,不受“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限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