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全国检查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公告显示:“审查起诉人数最多的五个罪名是:危险驾驶罪35.1万人,盗窃罪20.2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诈骗罪11.2万人,开设赌场罪8.4万人。”
根据相关裁判文书数据检索,2001年至2019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只有400余件。但2020年至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高达28000余件,是过去十八年案件总量的七十倍之多。
帮信罪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该罪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是独立的犯罪,不属于传统犯罪的帮助犯。该罪名被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节中,表明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即信息网络秩序。
帮信常见的形式?
1.为赌博游戏提供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收取手续费;
2.买卖、租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费用(最为常见);
3.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4.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如解封微信);
5.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
案例
(一)2021年9月间,被告人代海江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实名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400元。随后诈骗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21000元。被告人代海江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2021年6月24日至6月26日,被告人张春敏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应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卡号,用来接收多人转账的钱款,并在应某某指示下,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将上述银行卡内该钱款转账给多人,从中获利人民币558元。经查,被告人张春敏提供给应某某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两张银行卡作为一级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活动。被告人张春敏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东方律所温馨提示: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银行卡赚小费,“帮信”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