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法院判决李某与贺女士离婚。不久,贺女士发现老李在婚姻期间赠与其私生子45万元。贺女士将其起诉要求返还45万中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那么,属于贺女士的财产还能要回吗?
贺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5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析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从主观上,上诉行为应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不适用该条规定。 本案中,李某与贺女士结婚十余年,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李某在与贺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转账的45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刻意隐瞒贺女士,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原离婚案件中未作处理,李某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贺女士在离婚后又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合理合法,最终法院也支持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法院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例如,丈夫经营饭店亏损,拖欠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交给第三人,以该第三人名义存入银行,但预定该款项所有权系该丈夫所有。此时,丈夫隐藏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债权人债权,并非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依照法律规定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妻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又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妻子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