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的朋友王主动申请参加刘公司的足球赛。足球场上,王与杨相撞,王跌倒,腰部着地。几天后,王感到腰部不适,在医院接受了CT检查,发现腰部损伤严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自愿参加的足球赛中受伤,能否要求其他队员承担赔偿责任?
王在自愿参加的足球赛中受到损害,不能请求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杨对王的受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原则。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
随着健康意识的普及,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高涨,在运动中出现意外,如何确定侵权纠纷适用的归责原则变得越来越重要。《民法典》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日常生活中,在自愿参加的足球比赛或者其他文体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受害者的行为即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自甘风险通常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但是,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的,加害人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进行抗辩。
自甘风险原则势必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极大的指引意义。过去,人们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很自然地认为应当追究组织者或致伤者的责任。在《民法典》生效后,即使在活动中受伤,只要赛事组织者或活动承办这尽到了注意义务,活动的其他参加者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便无法追究他人责任。
本案中,王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足球比赛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其在比赛中受伤,主要原因是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受伤后,其亦没有要求及时就医,造成伤残的后果。且杨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王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在进行文体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内容,评估活动风险,根据自身状况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活动内容。在活动过程中,要遵守活动规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义务,帮助未成年人选择与其身心成长阶段相适应的活动。
自甘风险原则并不意味着在自愿参加的活动中只要出现损害,就只能由自己承担。如果该损害的加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加害人应承担责任;若活动组织者,场所经营者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