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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所得房产未及时变更登记,拍卖购房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856人看过

案例

甲公司向银行抵押借款的房产已经到期,应予以还款,但此时甲公司无力偿还。房产便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以清偿其中500万元债务。谭某通过竞拍获得该房产,但因找不到甲公司相关人员,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获得了该房屋的全部债权。

那么,谭某拍卖购房行为是否有效呢?


谭某通过法院合法的拍卖程序获得房屋,其行为有效。

01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93 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或者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2

律师评析

本案中,谭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拍卖行为也不存在错误、欺诈、威胁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内容,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谭某是否取得该房产存在争议的地方只在于她通过拍卖购房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且有证据证明这个过错不是由谭某个人原因导致,而是甲公司的客观原因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3 条的规定,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不动产,以裁定文书的送达作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因此本案谭某通过法拍购得房屋,自其取得裁定文书时房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变动,属于谭某。

03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 条、第154 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实务中,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时. 应当先从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入手。

《民法典》第143 条虽然列举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要素,但是并不能涵盖《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有效法律行为的要素。例如,《民法典》第 400 条规定了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也就意味着如果要行使有效的抵押权,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当事人在实施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有必要了解法律对其所作的具体的、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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