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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继运输合同中货物灭失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41人看过

案例:刘某有20件钢卷尺需要运到杭州,莫某答应其可以将货物运到中转站,然后由老张的公司转到杭州。莫某指挥工人将货物装上货车处罚。半个月后,刘某的买家打电话给刘某表示并未收到货物。那么,此种相继运输合同中货物灭失责任由谁承担?

该批货物灭失的责任由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莫某承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34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刘某与莫某之间的运输合同系相继运输,又称“连续运输”“单式运输”,即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如海式联运。相继运输中,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路线分为不同的运输区段,而完成这一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同时,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性、不能中断、不可分割。本案采取的是运用货车在站与站之间连续运输的方式运送货物。

在相继运输中,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某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一般主要是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相继运输方式的特点就是“一票到底”,托运人只要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这个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本案中,莫某如要免责,需具有以下三种免责情形之一:(1)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3)货物损毁灭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莫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件的发生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将依法认定被告莫某没有完成货物交付义务,莫某应承担该批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此外,能够确定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向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托运人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选择商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货运公司。在托运时应认真阅读邮单上的格式条款,详细填写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贵重物品应主动投保。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预见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义务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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