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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管辖?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920人看过

约定管辖,又称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用协议管辖规定的案件,必须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

1、《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进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口头协议无效。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民法典》第507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并不因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3、合同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的,该协议管辖条款将无效。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如合同加盖虚假公章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协议管辖的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1、协议管辖的法院不局限于上述法院,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均有效。

2、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具体,若约定不明则可向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的,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20条对级别管辖进行了专门规定。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为相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 

2、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它们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的制度。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为绝对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266条,目前我国专属管辖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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