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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无过错,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2260人看过

案例:

小明和小杨周末一起约打篮球,小明把球投出后的下落过程中,肘部击中了小杨的头。小杨被诊断为颅骨损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7.7万元。小杨妈妈认为,这些钱应该由小明负责。那么,此种情况,双方都无过错吗?责任由谁承担?

小明和小杨均无过错,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小明的监护人应当给予受害人小杨一定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186条没有用“被侵权人”“侵权人”,而是用“受害人”“行为人”指代行为双方,事实上明确了该条文所规定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没有受到法律的负面、否定评价,只是在客观上,某一个人受害了,另一个人实施了行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1186条将《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由两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变更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看出,立法者把自由裁量权从法官手里收回到了立法者手中,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公平分担损失,使这一条的适用范围缩小且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具体适用情形还需要立法机构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因为小明和小杨都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二人都没有独立分担损失的能力,其监护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行为人应当合理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因过失或无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尤其是实施危险性比较大的行为时,更应多加注意。

受害人在双方均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行为人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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