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为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设置一定的期限,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对方约定的考察期。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在《劳动法》第32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只需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的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是有限制的。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过失性辞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非过失性辞退”的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合法性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以《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双方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或约定试用期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要有合法和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招工条件不应替代录用条件,在只有招工条件而没有明文录用条件时,执法机关可能将招工条件视为录用条件。为使录用条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同时明确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
第三,用人单位已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在其员工手册等劳动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或录用后,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要做好必要的签收手续。
第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且得出客观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在进行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过程中,不单单是要把试用期考核表制作出来,更重要的是让新员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完成考核。
第五,用人单位解雇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解雇通知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有效送达给员工本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