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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宣传能构成邀约吗?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9人看过

某商场电脑城开业大酬宾发出低价促销广告,顾客上门订购12台,店铺却告知活动已经结束只能原价购买,那么该商业广告宣传能构成要约吗?

答案是,电器城的广告宣传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顾客在此基础上作出承诺购买的行为,应当产生买卖合同成立的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72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473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权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律师评析

作为一种快捷有效的宣传方式,大部分商家都会通过宣传单、广告牌等商业营销手段发布活动信息,以此吸引顾客进店选购。然而,关于此类商业广告的定性问题却时常存在争议。《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回应。在一般情形下,商业广告和宣传均属于要约邀请,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行为没有转化为要约的可能。当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具备了要约所应符合的条件时,即可构成要约。因此,要对商业广告和宣传定性,首先就要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从内容来看,要约要求内容具体确定,且应当包含影响合同成立生效的主要条款,以保证最终能够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作用仅仅是“引诱”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其内容中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足以决定合同内容及成立与否的核心条款。以买卖合同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当包含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如果商家仅以“电子产品降价酬宾”“到货即售”等类似标语进行宣传,那么买家必将经历询价等进一步的协商过程,此时商家的广告宣传就只构成要约邀请。

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上看,要约中应当表明当事人愿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目的是唤起相对人的要约,至于后续是否会相应地作出承诺,并没有定数。但这种主观上的意愿往往不易被了解,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广告和宣传中的客观表达进行推断。

本案中,电器城所做的广告已经明确指出了活动商品、价格及数量限制等核心有效信息,足以体现其想要吸引人们购买的意图,并使相对人能够基于这些信息作出承诺,应该被视为要约。因此,在顾客作出购买承诺时,合同应当成立。

律师提示

如果商家在广告和宣传的用语上存疑,可以在内容中明示该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尽量避免因表述不清而带来争议和麻烦。

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构成要约,那么其生效后,商家作为要约人即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该要约,在此情形下,只要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作为普通购买者,在作出购买承诺时应当注意,该承诺应与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相一致,即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对其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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