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一鸣名下有一处房屋,交给外甥李泽伟管理出租。之后,王一鸣称自己想住回自己的房子,李泽伟以房子已租不能毁约为由拒绝其要求。王一鸣因过度气愤导致旧病复发去世。王一鸣表示:自己有代位继承权,可以分得房屋的一半,王一鸣弟弟则认为其无权继承。那么,姐姐的儿子是代位继承人吗?
李泽伟是代位继承人,可以分得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评析: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与《继承法》(已失效)第11条相比,增加了一款,即第2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应地,第3款的内容也作了调整。
《继承法》第11条是这样规定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以看出,《民法典》拓宽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畴。这将会改变许多案件的裁判结果。
本案中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王一鸣的弟弟一人。如果依《继承法》的规定,李泽伟根本不是代位继承人,全部遗产只能由王一鸣的弟弟来继承。而依《民法典》的规定,李泽伟作为被继承人姐姐的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即房屋的一半。
李泽伟虽然对被继承人的生病和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还不足以构成《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无法剥夺其继承权。
律师提示:
本案中,若被继承人生前知晓此法律规定,明白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在李泽伟侵犯自己权益时,应当尽快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他人继承。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对于有关继承尤其是代位继承这样的规定,并不是特别熟悉和理解,故不能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是不是需要留遗嘱。所以,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的“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是指所有的代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以本案为例,如果李泽伟还有兄弟姐妹,他们都是母亲的代位继承人,应以母亲的继承份额为限,均等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