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向阳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0%,乙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0%。一年过去了,向阳公司仍然没有成立,但该公司已经在成立过程中产生了200万元的债条。丙公司要出1000万元购买向阳公司的全部资产。甲公司认为,按照出资比例,自己应该分得400万元。而丙公司认为,之前的200万元债务应该由其自行承担80万元。那么,公司未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谁负担?
向阳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该由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承担,故甲公司应该按照比例承担向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75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律师评析:
法人设立过程中,因聘用工作人员、使用经营场所、购买必需品等,都有可能产生债务。如果法人最终设立,则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设立后的法人承担。但并非所有的法人设立最终都会完成。
不能完成法人设立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设立不能,包括未能募足资金、创立大会未能依法召开、未能形成章程或投资协议、不符合法人设立条件等;(2)设立无效,如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发起人决议不设立公司;(4)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设立中的法人,是相对于法人的设立行为而言的,是指从设立法人开始到法人成立之前,但未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体。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设立成功,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如果法人设立失败,设立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对外与对内关系上有所区别:
1.对外关系。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对内关系。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依照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确认责任;没有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律师提示:
法人设立失败时,对法人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参考有关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处理原则,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设立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盈利。
如果法人设立无效,即便法人已经登记,也应视为法人不存在。法人与其他债权人及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均归于无效,按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