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去世之后留下一套房子,王乙认为父亲的房产应由四个儿女均分,大姐已去世,她女儿小孙可代位继承遗产。王丙认为老四没有照顾过母亲,不能继承;大姐已过世多年,小孙也不应该来继承。最终,法院判决王乙、王丙、王丁和小孙分别按30%、25%、20%和25%的比例继承李某所留房屋。那么,同为子女,为什么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均等?
法院判决合理,有法律依据。老四王丁虽然照顾李某较少,但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根据对被继承人生前照顾、赡养的实际情况,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适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评析:
遗产分别是遗产继承中的主要环节,分割遗产的多少直接涉及各继承人的利益。从现实生活来看,大多遗产纠纷都是在分割遗产时产生的,那么,遗产该如何分割才公平合理呢?遗产的继承,应首先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继承人之间遗产纷争的最好办法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立好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遗嘱,遗产继承按遗嘱确定的份额分配。
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居多。《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各法定继承人,应按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各法定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和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但是,毕竟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基于继承人各方面条件的差异以及对被继承人生前照顾的程度,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地向弱势一方或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倾斜,既是法理的要旨,也是情理的需要。为此,《民法典》特别规定了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
本案中,王乙对被继承人一直有力所能及的照顾,依法可以多分;王丁在外地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少,依法可以少分。故法院的判决兼顾了继承人各方面条件的差异及对被继承人生前照顾程度,是比较合理的。
律师提示:
是不是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1130条指出的情况,法定继承人就一定能够均等分到遗产呢?其实不然。遗产分割中还存在继承人一分钱都分不到的情况。例如,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存在《民法典》第 1125 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