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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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的他人遗失物是否需要返还?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540人看过

案例:

小红在一家二手店里买了一只手表,之后却被一个叫做小青的人告知其购买的手表是自己丢失的。那么,合法取得的他人遗失物是否需要返还。

小青有权要求小红返还手表,但由于小红是善意的受让人,且在正当的、具有经营资格者处购得该手表,所以小青在请求小红返还手表时,需要向小红支付其购买该手表的费用。而对于该笔费用,小青可以向出租车司机或者二手店商家追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12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律师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会发生丢失东西的情况。既然有人丢,就可能会有人捡到。大多数人拾得他人遗失物,尤其是贵重物品时,都会积极找寻失主,但也存在一些在捡到东西后拒不返还失主的人。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对于第三人拾得遗失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14条规定了拾得人须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

本案中,小红通过正规的二手店购买了手表,且对于手表之前的权利关系丝毫不知情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因此小红属于善意的受让人,她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小青在请求小红返还原物的时候需要向小红支付其购买该块手表的所付款项。

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人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维护自身权利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 312 条的规定,如果小青虽然知道是小红获得了手表,但是一直没有向小红要求返还手表,而是在2年之后才请求小红返还,法律对小青的权利是不予保护的。此时,小红已经通过善意取得了该手表,小红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

本案中,小青在手表丢失一个月后要求小红返还原物,小红应当返还。而对于小青支付给小红的相关费用,小青可以向无权处分人,即出租车司机或者二手店家追偿,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律师提示

如果物品不小心遗失了,需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旦查清遗失物的下落,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防权利保护时效届满。

拾得人在拾得他人遗失物后,能查明权利人的要及时返还权利人,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将遗失物移送有关部门保管。如果私自处理他人遗失物,将构成无权处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拒不返还的他人遗失物数额较大,拾得人还很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受让人要注意二手商品需要在正规的、具有销售资格的商家购买或者拍卖取得。对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贩卖的商品,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很有可能该商品的权属状态是存在问题的。而该物品的权利人找上门来要求受让人返还时,以不合理低价购入遗失物的受让人并不能认定为善意,权利人不需要向受让人支付其先前已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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