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罗某用村南头的6亩承包地和张某村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村北头的5亩地被征用新建发电厂,并发放补贴。张某认为与罗某的承包地互换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地补贴应该归自己所有。那么,转让或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有效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进行转让、互换,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张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及互换协议没有登记为由,主张互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33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334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评析: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互换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所有权、主体种类、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民法典》第334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罗某与刘某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是自愿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样,罗某与张某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也是自愿流转,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是合法有效的。《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本案中,张某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和互换协议未经登记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罗某与张某的土地经营权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即罗某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有权在该承包地被征用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
律师提示: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其他承包方式为辅。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必须是本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及互换也仅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也享有优先承包权。
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无偿的。对于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如荒山、荒丘、荒滩,一般采取公司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原则上都是有偿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论是否登记均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发证是登记机构的义务,而不是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