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驻马店驿城区刑事律师 高艳春律师推荐一
、基本案情:当事人A(化名)系未成年人,2024年5月6日晚上喝完酒后,经朋友邀请开自家的汽车出去玩耍,途经其他村庄的国道路上时发生交通事故,并撞上国道旁的农家房屋,造成房屋大门墙体受损及伙伴B及自身受伤的结果,经交通队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12mg/100ml,后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认定本案情节严重,建议量刑拘役三个月。
二、辩护过程:律师接受当事人A家属的委托后,仔细研究案卷,梳理案件的证据,发现本案《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地点、密封方法等栏目未填写,并在抽血的录音录像中第12分12秒至15秒采血护士明确告知为当事人A消毒使用的消毒液为吉尔碘,而吉尔碘乙醇含量为65%-75%。依据相关规定,抽取血样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该血样采取程序不合法,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同时当事人A是未成年人、如实坦白、系初犯。存在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取谅解等情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法院结合A的成长经历、认知程度及未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他情节,最终判处A拘役一个月,罚金5000元。
高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