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服务的顾问单位在网上销售一款“防蛀儿童牙膏”,被消费者举报该款牙膏包装上有“含食品级原料”、“xx%源自天然”,认为违反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请求顾问单位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市监局收到该投诉后,通知顾问单位将同批次产品送去市监局处理此事。
笔者收到顾问单位反馈,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首先不论是一般的牙膏还是儿童牙膏,都参照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如《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其次,根据根据上述国家药监局2021年123号公告正文部分第三条后半段:“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笔者查看了顾问单位该批次牙膏的包装、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等信息,发现该批次牙膏是在《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布和实施前就进行过备案和生产的,且该批次牙膏的生产日期仍在2023年5月1日前。因此按照国家药监局2021年123号公告的内容和精神,目前顾问单位销售的该款牙膏实际并未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可以正常销售。后顾问单位工作人员将同批次产品一件与笔者意见反馈给主观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回应确认笔者的意见。同时提醒顾问单位对于生产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后,仍然标注有“含食品级原料”等标签的儿童化妆品(儿童牙膏)则认为违反《规定》,依法将作出处罚。
对于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随着化妆品监管政策的完善和严格,务必需要关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出台的化妆品合规管理法规、规章等,以防合规风险发生。
笔者:李飞律师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