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公共场所两方多人持械互殴,双方临时邀约人员到场,外观上近似聚众斗殴,但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两罪核心区分要点如下:
其一,冲突起因具有偶发性、无预谋。寻衅滋事多由临时口角、琐事纠纷引发,无事前策划;聚众斗殴通常源于积怨矛盾,存在事前约架、纠集人员的预谋筹备。本案冲突缘起于酒吧门口临时争执,道歉诉求、邀约行为均为现场应急反应,双方无过往恩怨、无斗殴预谋。
其二,斗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聚众斗殴是针对性团伙对抗,仅以对立群体为目标;本案冲突升级后,人员无差别任意互殴,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本质是肆意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特征。
其三,主观目的为逞强耍横。聚众斗殴主观是报复对立团伙、争夺势力;本案被告人以索要道歉为由激化冲突,本质是当众斗气逞凶、寻求刺激,并非清算恩怨、团伙对抗。
综上,本案虽有多人持械互殴的外观,但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李景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