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名酒买卖合同引发的疑难退货纠纷。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收购陈年茅台,支付近两万元货款,我方当事人在收货七天后发现酒水存在问题,提出退货要求,经多次协商,最后将酒水放置于被告家中,但被告拒绝退款,因而致诉。庭审中,被告主张退回酒水并非原交易标的物、遭原告调包,据此拒绝退还货款。
本案核心争议为退货标的物同一性认定。针对被告抗辩,代理人精准搭建证据体系:调取交易当场留存的酒水批次照片,形成闭环时间证据链;同时紧扣行为逻辑,指出被告接收退货时未当场提出任何异议,事后诉讼阶段再提调包主张,陈述前后矛盾,抗辩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高度盖然性裁判标准,认定我方证据足以证实退货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无相反证据佐证其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判令其全额退款。本案提示,名酒交易需完整留存影像、交接、转账记录,遭遇标的物性质、同一性争议时,可依托证据时间线与行为逻辑破局。
李景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