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2021)最高法民申611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20年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诉讼,诉讼期间北山房地产公司申请对北山建设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经过法院审理,北山房地产公司败诉。北山建设公司认为北山房地产公司保全错误,对阳光保险公司提出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阳光保险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审查重点
二审判决认定北山房地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是否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应当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之行为是否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审查北山房地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导致了北山建设集团公司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
二审判决认定北山房地产公司主观上存在大幅、盲目扩大其诉请的给付标的,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北山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及案涉工商银行账户,导致北山建设集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损失问题。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必然影响被申请人的资金运转和使用收益,造成相应的损失。至于具体损失的认定,二审判决基于被冻结资金数额、依据账户被冻结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直接经济损失为330353.56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分析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债权人抢占先机,导致最后赢了案件却无法执行的困境,财产保全已经成为了申请人未雨绸缪的重要方式,但是,保全错误是否就一错了之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错误,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限制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房屋无法进行交易,银行账户无法进行资金流转等,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保全错误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保全错误时,核心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败诉并不必然的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其中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之一是举证。一是申请人在起诉时隐瞒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提供出该证据,法院并以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二是申请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法院因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应当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民事诉讼中核心原则之一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无法举证就必然承担败诉责任,在明知自己无证据、证据无效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本证据时,依然进行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就可能被认定为保全错误,进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认定应当进行综合判断,并不是缺少证据就必然被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通过诉讼获得国家救济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诉讼本身并不是错误的,但是,当权利被滥用时,就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审慎的确定诉讼请求,正当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