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忠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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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的违约金能否主张减少?

发布者:胡忠靓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88人看过



前言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若和解协议中承诺了高额违约金,对于违约方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主张,法院是否会支持呢?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贸易公司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


  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分两期支付货款、利息及诉讼费,若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双方达成协议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给付隆昌贸易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隆昌贸易公司随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另案起诉城建重工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裁判要点和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本案涉及诉讼中和解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


  本案中,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分两期支付货款、利息及诉讼费,若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现城建重工公司未依约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剩余款项,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尚未得到清偿的款项。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与隆昌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账户的冻结。而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城建重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隆昌贸易公司违约金80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1:违约金具有压力功能,可以促使债务人符合要求地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所以,作为企业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考虑自身的履约情况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避免因无法履约而产生损失

2:在普通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若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责任,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和解协议,违反了诚信的精神,通常情况下,很容易会被法院认定为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从而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和解协议中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调低违约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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