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年基层员工被控骗取贷款罪共犯——赵飞全律师辩“无共同犯罪故意”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2日 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检刑不诉字第YY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科技公司普通行政文员。2024年11月,孙某所在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立案调查。起诉意见书认定,孙某作为公司员工,在明知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仍协助整理和提交了相关材料,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孙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孙某辩称自己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并不知情,只是按照上级指示完成本职工作,从未参与贷款申请的决策。

二、辩护过程

孙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孙某在公司的工作职责、职务权限以及参与贷款申请的具体行为。

辩护词核心观点:

“辩护人认为,孙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孙某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孙某作为基层行政文员,仅负责材料的整理和传递工作,对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审核义务,也没有能力审核。孙某对贷款材料的虚假性不知情,不具备‘明知’的要件。

第二,孙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孙某整理和提交材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孙某没有参与贷款申请的决策,没有伪造任何材料,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第三,罪责自负原则的适用。刑法奉行罪责自负原则,不能因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就让所有员工承担刑事责任。孙某作为基层员工,与公司决策层在犯罪故意、犯罪行为上存在本质区别。”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孙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孙某仅为普通行政人员,对公司贷款申请的核心事项不知情、未参与。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员工不构成共犯”的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共同犯罪理论和罪责自负原则,以客观证据证明孙某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骗取贷款罪共同犯罪案件中,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应当严格区分不同层级涉案人员的责任。基层员工如果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未获取非法利益,则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882分 (优于94.3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39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33754 昨日访问量:375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