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E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至2022年7月,K某因其控制的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缺乏资金,经人介绍联系了湖北某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实际控制人C某。双方约定,由湖北某分公司作为中介方,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向民间借款筹集资金。
K某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向湖北某公司出具了借款筹集资金的授权委托书,并将三本盖有四川某公司公章的空白收据交给了C某。后C某安排湖北某分公司员工采取口口相传的模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由湖北某分公司作为中介方吸收投资人资金至归集账户后,向K某累计出借人民币1330万元。
后因K某公司经营问题无法按期偿还本息,湖北某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资金无法兑付。经审计,K某公司及K某累计还款金额为1602.8488万元。案发后,K某主动退还45万元至法院执行账户。
2025年11月6日,湖北省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K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辩护词核心观点:
“辩护人认为,K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帮助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K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K某参与涉案融资的起点具有极强的‘特定性’和‘熟人背景’。K某与C某的结识是通过其哥哥及同乡介绍,K某始终以为是向C某个人及其组织的特定亲友资金借款,属于定向融资,对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模式全然不知。
第二,K某全程对接C某及其公司员工,无法穿透了解到背后不特定公众。 在湖北某分公司设计的交易结构中,K某始终对接的是‘出借人代表’。C某利用‘出借人代表’这一身份形成了信息隔离墙,使得K某客观上无法了解底层资金来源为不特定社会公众。
第三,K某在得知真实出借人名单后积极、主动清偿。 K某在得知C某涉嫌犯罪并‘暴雷’后,才首次获知真实的、不特定的出借人名单。其第一反应并非逃避,而是主动介入清偿,亲自找到C某索要出借人名单,并安排公司财务与51名出借人逐一见面、核实金额,签订了详细的还款计划。”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6年5月7日,检察院依法对K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资金借款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作为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论证K某缺乏犯罪主观故意、无法穿透了解资金来源等关键事实,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在非吸案件中,资金使用人(借款人)若对中介方的非法集资行为不知情,且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完全有可能通过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的辩护获得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