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先生借款给董先生50万元,并约定了月利息为3%。之后张先生每月将本金和利息一起与董先生再签订新的借条,直至欠条达到150万元。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董先生支付150万元。案件开庭时,董先生却声称其已向张先生妻子罗女士还清款项并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妻子罗女士手写的收条及有关还款回单。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加罗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庭审中了解到张先生和罗女士相识多年后在2019年结婚,但结婚仅两个多月,张先生就因非法拘禁罪获刑。张先生一开始还能请妻子去帮忙收债、打理公司,但没多久后就夫妻感情恶化,他联系不上妻子了。服刑期间,张先生从前来探视的员工处听到了“妻子和董先生关系不一般”的传闻。
2020年10月,张先生刑满释放后,还是联系不上妻子,直到在法庭上才再次见到她。张先生虽无直接证据,但过往种种再加上这些收条,他怀疑妻子和董先生之间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罗女士否认与董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说其二人的夫妻关系恶化是因为张先生在婚前婚后都跟她借了不少钱,还让她抵押她父母的房去贷款给公司用。“在他获刑后我才知道他是职业放贷人,2021年时我还起诉要求离婚过。”
同时,罗女士为董先生作证说,从2019年开始,她分多笔共收到了董先生归还的92万现金,她委托自己父亲将大部分现金还款从家里带去银行存起来,剩余的29万是通过他人银行转账给她。
罗女士还提交了35万余元、16万余元、1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并说其他现金均用于还债及日常开销。
收条
法官审理认为,即便有罗女士的解释,本案还是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董先生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年,显然不具备还款能力。虽董先生自称,这百余万现金是他通过一个居间合同收取的居间费,但他无有效证据证明这一说法,也明显违背交易习惯。
加上,案涉借款发生在张先生结婚前,属于张先生婚前的个人债权。董先生欠钱多年未还却在张先生被羁押且与罗女士夫妻关系恶化期间,把巨额的婚前欠款款项,还到张先生的妻子罗女士手上,也有违日常经验。
但这些不合常理之处,不足以证明虚假诉讼行为的存在。法官仔细阅卷,发现了突破口:罗女士提交的35万余元、16万余元现金存款回单显示,存款金额不是整数现金,分别有着两角五分和三角三分。
银行回单之一
“角和分的现金现已少见,这样的非整数现金存款行为也不符合日常存款习惯。”据此,法官立即去银行调查取证。最终查实,上述两笔款项来自罗女士及其儿子的定期存款本息,由罗女士及其父亲在银行柜台将定存本息取出再当场“折现”,转存到罗女士父亲的银行账户中。
法院调取银行的证据
2022年3月法官传唤罗女士到庭再次接受调查,要求其就该两笔存款回单上的存款经过作出详细说明,并就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的后果再次告诫罗女士,希望她能够如实陈述客观事实。
但罗女士继续编造谎言
……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认定罗女士与董先生恶意串通、虚构还款事实,并就此提交虚假收条等证据,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况且张先生在本案的债权并不是夫妻共同债权,在罗女士与董先生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视为本案还款。董先生辩称其已归还借款,法院不予采信。因张先生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给董先生,其与董先生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董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万余元。在判决的同时,法院也就罗女士与董先生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罚款决定书,作出每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限其于2022年5月22日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