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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有暧昧关系,可以主张离婚吗?

发布者:蒙传春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05人看过

妥某和马某自由恋爱,婚后关系较好,于2013年2月21日生育男孩马1,2014年9月20日生育女孩马2。2015年3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2019年6月因妥某怀疑马某作风不轨,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马某经常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双方矛盾频发。2021年7月28日因妥某发现马某在手机微信上与一名女性关系暧昧,并时常给其转账,于是妥某回娘家居住至今,遂妥某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院判准离婚有五项规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例中夫妻一方因一方与第三方有暧昧关系 ,是否达到“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这个要综合分析,如果一方与第三方有暧昧关系如果达到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其次,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本案中并没有达到上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标准,法院最终认定: 妥某与马某的婚姻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理应和睦相处。但马某在手机微信上和女性暧昧聊天,导致夫妻关系紧张,马某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错误,并作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错误,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真诚相待,仍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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